山西省粮油批发市场交易规则

总 则
第一条: 为了保证山西省粮油批发市场(以下简称“市场”)
粮油现货交易活动正常进行,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: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本规则组织、监理粮油现货交易活动,并提供场所、设施、结算、信息、培训等相关 服务。
第三条:市场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。
第四条:市场坚持非营利性原则,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本市场的交易活动。
第五条:市场开展场内交易和协商交易。
第六条: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。 交易资格及权利、义务
第七条:交易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、符合国家有关政
策规定,从事粮油商品生产、经营、加工等业务的企业法人;
(二)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;
(三)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,健全的财务制度,良好的商业信誉,无违法记录;
(四)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市场有关管理制度。
第八条: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,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副本)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、年度审计报告和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后,取得交易资格。
第九条:交易当事人的权利:
直接参与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;
接受其他交易者委托进行交易;
(三)享受市场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对市场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或建议。
第十条:交易当事人的义务:
(一) 严格履行合同;
(二)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向市场交纳交易保证金。
第十一条:交易代表必须持有本单位的交易授权书,交易授权书上须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和单位公章。


交 易
第十二条:市场开展粮油(含加工品、副产品)现货商品及小杂粮交易。
第十三条:交易时间由市场确定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四条:市场的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协商交易。场内交易包括竞价交易、组合交易和约定交易。
第十五条: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。
第十六条:市场的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,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。
第十七条:市场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,计量单位为吨,报价单位元/吨。
第十八条:买卖双方成交后签订由市场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。
第十九条:按照本规则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签订合同的双方须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市场有权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。
第二十条:现货合同可按市场规定程序公开转让。合同转让一旦达成,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。
第二十一条:市场的成交价格,成交数量等信息由市场统一发布。
第四章 业 务 委 托
第二十二条:交易当事人的自营业务必须与代理业务分开,并实行代理业务优先的原则。
第二十三条:客户有权委托有资格的交易当事人在市场进行交易。
第二十四条:交易当事人从事代理业务,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签订代理协议,对所代理的客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。从事代理交易业务时,成为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:受委托的代理者可向委托的客户收取代理佣金,其金额或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第二十六条: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。
保 证 金
第二十七条:市场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:合同达成后,交易双方向市场交纳保证金,其金额为合同成交额的3%-15%;履约风险增大时,市场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追加保证金。
第二十九条:合同履行完毕后,市场将保证金退还买卖双方。

结 算
第三十条:交易当事人在市场寄存5-10万元结算准备金后方可进行交易,利息归交易者所有。结算准备金用于划转交易保证金、货款和手续费等。
第三十一条:通过市场成交的现货合同,由市场结算,特殊情况下,由双方申请,并经市场同意,也可以自行结算。
第三十二条:市场结算须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在合同签订后,买方须在7日内将全额货款汇入市场结
算帐户;货物分批发运的,也可按运输计划数量,在运输计划批准后7日内将货款分批汇入市场结算帐户;
(二)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;
(三)卖方发货后,市场凭有关凭证从买方货款中划拨80%给
卖方,余款在合同完全履行、商务纠纷处理完毕后结清;
(四)买方货款在市场结算帐户的利息归买方所有。
第三十三条:买方未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货款汇入市场的,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发货的,按违约处理,市场不再承担结算责任,并通知对方。
第三十四条:合同达成后,买卖双方各按成交额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。
第七章 交 割
第三十五条:市场成交的现货合同实行实物交割制,粮油品种、质量、包装物等按国家标准或约定样品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:实物交割中出现的商务纠纷,由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,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,也可申请调解。经市场调解,达成一致意见的,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;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。
违 约 与 违 规 处 理
第三十七条: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、渎职原因给交易当事人造成的损失,由市场负责赔偿。
第三十八条:交易者不履行合同规定条款的,视为违约,违约责任确定后,市场有权将违约保证金直接划给对方,以违约方全部保证金为限。
第三十九条: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,不追究违约责任。
第四十条:交易代表违反本规则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。市场将视违规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罚款、暂停交易,直至取消交易资格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:本规则解释权归山西省粮油批发市场。